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兆麟、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潘朝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11,513元 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43,956元 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3 新臺幣44,077元 自民國109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4 新臺幣44,198元 自民國109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5 新臺幣44,427元 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6 新臺幣229,360元 自民國109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7 新臺幣43,983元 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8 新臺幣43,895元 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9 新臺幣44,309元 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10 新臺幣198,600元 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