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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11,513元    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43,956元    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3 新臺幣44,077元 自民國109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4 新臺幣44,198元 自民國109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5 新臺幣44,427元 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6 新臺幣229,360元 自民國109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7 新臺幣43,983元 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8 新臺幣43,895元 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9 新臺幣44,309元 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10 新臺幣198,600元 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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