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郭中仁、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志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中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