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明昭、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王育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聲 請 人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相 對 人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康(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創意公司業經決議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選任王育康為清算人,依法代創意飲食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王育康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出境,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日期紀 錄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