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馬維建、李姵儀
- 當事人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 起 算 日 一 43,180元 109年4月26日 二 167,080元 109年5月27日 三 23,897元 109年5月26日 四 13,650元 109年5月26日 五 12,299元 109年5月26日 六 22,918元 109年6月26日 七 13,650元 109年6月26日 八 12,299元 109年6月26日 九 23,100元 109年7月26日 十 13,650元 109年7月26日 十一 12,299元 10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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