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柔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智慧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台灣智慧公司之董事長陳仁達,業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死亡,其董事、董事長一職當然解職;又另一董事郭程元亦已辭去董事一職,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947038200號函暨郭程元存證信函附卷可憑。是台灣智慧公司目前已無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109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