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賴東隆、君紳開發有限公司、湯念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東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念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念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