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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異議人
翁宗寶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7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餘聯企業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債務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

三、本件異議人異議不合法,並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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