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牛科技有限公司、何正羽、羅至鋐即金鋐源管理顧問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至鋐即金鋐源管理顧問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以複利計算之利息,惟當事人簽訂之契約並無關於以複利計算利息之約定,債權人僅泛稱有商業習慣存在,並未對商業習慣之確切內容加以釋明,難認請求以複利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