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游龍
- 原告吳友全
- 被告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01號 聲 請 人 吳友全 相 對 人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回條,聲請人匯款之受款人為陳游龍,並非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遊公司),且聲請人亦未提出陳游龍係代智遊公司向其借款之相關證明,難認智遊公司為借款人,聲請人請求智遊公司清償借款並無理由。又查陳游龍住居於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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