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宮浩一
- 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蕭千慧律師、彭瑞驊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