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樂朵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吳信池、世永興業有限公司、陳淑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朵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罰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