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樂朵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世永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罰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