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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宜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美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饒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參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01                新臺幣15,746,739元                                              民國109年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8                                                                                         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389,920元                                              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1.58                                                                                           自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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