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莫兆鴻、楊先基
- 原告花旗
- 被告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宸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楊先基、石麗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宸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先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基 石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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