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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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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柏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貞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約到期後,債務人未返還保證金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出之租賃契約載明出租人為黃嘉萍,立契約人之署名亦為黃嘉萍,縱債權人稱實際出租人為債務人,仍應認該租賃關係存在於黃嘉萍及債權人之間,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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