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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葉蘭青
相對人
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同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簽訂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未依約給付報酬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與聲請人簽約者並非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本院於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得對相對人請求承攬報酬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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