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葉蘭青、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劉同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3號 聲 請 人 葉蘭青 相 對 人 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同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簽訂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未依約給付報酬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與聲請人簽約者並非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本院於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得對相對人請求承攬報酬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 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