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田依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依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債權人簽訂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並約定雙方係為承攬關係,惟其未依約給付報酬,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民國109年12月11日聲請狀提出之「直播顧問合作 合約書」,與聲請人簽約者非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香蕉會兒公司),本院於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香蕉會兒公司有承攬關係 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