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浚慶企業有限公司、蔡永慶、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彭瑞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浚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