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一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