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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 原告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所屬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具體陳明每筆債權利息起息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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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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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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