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捷全資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景、捷│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月息6.5% │ │ │377587│全資訊有限│月13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景、捷│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7587│全資訊有限│月13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公司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942號) 一. 相對人捷全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1日間邀同相對人 吳文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3萬元整,約定於 民國102年11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5%計付。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吳文榮、吳文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放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