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叢紀岩
- 即債權人
- 李秋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何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慶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秋琴
李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叢紀岩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秋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