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振寧即可立企業社、鐘宥睿(原名鐘政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振寧即可立企業社、鐘宥睿(原名鐘政勇)發支付命令,然查債權人就本件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號:108年度司促字第271號),且已確定。本件債權人再為本次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