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致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祖韓 GEH CHOH HUN,溫永東 VOON JOON TUNG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卓誠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JASON CHONG CHIA YONG 一、債務人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卓誠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