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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聲請人
鴻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芝諠
相對人
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留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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