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聲 請 人 鴻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芝諠 相 對 人 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留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