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泰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雅爾 一、債務人吳泰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雅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