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泰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雅爾
一、債務人吳泰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雅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