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洪雅惠、陳俊翔、林永昌、瑞傑花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聲 請 人 洪雅惠 聲 請 人 陳俊翔 聲 請 人 林永昌 相 對 人 瑞傑花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於本院108年度他調字第1388號調 解程序調解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調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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