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 聲請人
- 洪雅惠
- 聲請人
- 陳俊翔
- 聲請人
- 林永昌
- 相對人
- 瑞傑花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際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於本院108年度他調字第1388號調解程序調解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調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