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森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森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92844元 │自民國095年10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 │ │ │ │ │ │ │ │ │ ├────────────┼──────────┼──────────┤ │ │ │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 │ │ ├──┼────────┼────────────┼──────────┼──────────┤ │ 002│新臺幣128511元 │自民國098年11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 │ │ │ │ │ │ ├────────────┼──────────┼──────────┤ │ │ │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 │ │ └──┴────────┴────────────┴──────────┴──────────┘ 附件: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森權分別於89年1月及95年6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5年9月底積欠聲請人94,998元、迄98年10月 底積欠案外人128,51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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