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張良佐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柏成、東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張良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良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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