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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 原告
    張紘賓
  • 被告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法人黃朝嘉劉慧玲即鼎豐木業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紘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慧玲即鼎豐木業行 一、債務人鼎豐木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鼎豐木業有限公司及黃朝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慧玲即鼎豐木業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慧玲即鼎豐木業行及黃朝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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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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