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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林威竹

      杜從達

      劉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公司董事長蘇宜湘業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死亡,雖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法得為公司負責人,故本件以債務人公司四名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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