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林威竹 杜從達 劉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公司董事長蘇宜湘業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死亡,雖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法得為公司負責人,故本件以債務人公司四名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