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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金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捷豐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珠(兼陳李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忠旺
法定代理人
王一川
法定代理人
陳蕭玉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一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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