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黃世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異 議 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即債務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3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4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