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振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聲 請 人 張振琳 即債權人 相 對 人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湯念國 相 對 人 湯念國 即債務人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二項中關於「債務人湯念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湯念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