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惠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聲 請 人 張惠君 即債權人 相 對 人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湯念國 相 對 人 湯念國 即債務人 號1樓 相 對 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許芸融 一、債務人君紳開發有限公司、湯念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