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 聲請人
- 張惠君
- 即債權人
- 相對人
-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湯念國
- 相對人
- 湯念國
- 即債務人
- 號1樓
- 相對人
-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芸融
一、債務人君紳開發有限公司、湯念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