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祐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