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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
    潘 昀即隱城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 昀即隱城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 108年1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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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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