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 昀即隱城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 108年1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