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密課思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亮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6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