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聲 請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許其欽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