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利時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惠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