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生睦健康生技有限公司、闕嘉妤、砥家有限公司、杜鳳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生睦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砥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鳳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