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葉寶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寶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澎湖整合趣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協議書,與聲請人協議負擔賠償者為楊善甫,是否併對楊善甫聲請支付命令。 二、請求賠償金新臺幣34,385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