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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葉寶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澎湖整合趣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協議書,與聲請人協議負擔賠償者為楊善甫,是否併對楊善甫聲請支付命令。

二、請求賠償金新臺幣34,385元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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