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請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租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宥弘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