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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請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請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租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宥弘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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