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請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租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宥弘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