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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 原告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請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租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宥弘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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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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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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