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