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忠
- 相對人
- 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承租高空作業車未給付租金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雖記載相對人名稱,惟未經相對人簽章,所提出統一發票所蓋用營業人亦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有租金債權存在,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