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相 對 人 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承租高空作業車未給付租金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雖記載相對人名稱,惟未經相對人簽章,所提出統一發票所蓋用營業人亦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該 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 人有租金債權存在,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