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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申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佳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璽珠寶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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