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陳茂盛、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林芳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吟 郭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