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楊惠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鍵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啓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啓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程天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