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昀漾美學概念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777592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75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54356、2777592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