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黃文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黃文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違約金之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