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璞真作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陳昭龍、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聲 請 人 璞真作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期管理費之遲延利息自何日開始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